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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 付珊红 律师  
 
 [小伟]留言: 咨询时间:2007-4-26 
我有一个朋友,他父亲已经不在世了,有三个姑姑在世,这种情况下他是否有赡养其祖父母的义务?

[管理员]回复:   回复时间:2007-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所以,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
    3、祖父母、外祖父母年迈或者生活困难需要赡养。
    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你的朋友不负有赡养祖父母的义务。

   
 
 [丁猛]留言: 咨询时间:2007-4-17 
去年我和两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店,但是业务一直不好,还欠我一哥们3万元钱,因为当初借钱是我出面借的,还钱时也是先用我自己的钱还的.现在我想要求其他两个人分担这笔债务,但是其中一个人生活困难,确实无法分担,请问,我最多可以要求另外一个人还我多少钱?

[管理员]回复:   回复时间:2007-4-19 

    你们这样的情况属于个人合伙,依据法律规定,你们对合伙经营饭店的债务对债权人是需要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的。因此,债权人可以向你们中的任一个要求偿还全部的合伙债务。
    具体在你们之间债务承担数额应如何分配,则要看你们之间的出资比例和有无约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从你的情况来看,你偿还了全部的债务,则可就超过自己承担数额部分向其他两人追偿他们应偿付的相应比例的借款。例如,你们三人约定出资平分,利润平分,则你可要求他俩每人向你偿还一万元。

   
 
 [大华]留言: 咨询时间:2007-4-13 
请问判决的生效日是如何计算的?

[管理员]回复:   回复时间:2007-4-16 

一审判决,法定期限过后没有上诉、抗诉的,上诉期届满次日生效。二审判决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自送达之日次日起生效。


   
 
 [冯明]留言: 咨询时间:2007-4-7 
我和单位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要求,经过试用期后如果要离开单位就须提早三个月提出辞职申请.目前我有一个跳槽的好机会,对方要求一个月后上班,所以我提出了辞职申请,但是单位以没提早三个月为由拒绝我辞职,不办理我的相关手续,请问单位有权这么做吗?

[管理员]回复:   回复时间:2007-4-9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的,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故您和您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就辞职事项约定需提前三个月提出,因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您的单位无权不配合您办理相关手续,此种纠纷,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刘宇]留言: 咨询时间:2007-4-3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他说用他的一部sony摄像机做抵押,我们只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签了字,并没有去办理登记,请问这份抵押合同有效吗?

[管理员]回复:   回复时间:2007-4-3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物为摄像机不属于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您和您的朋友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已经生效了。但是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冯佳佳]留言: 咨询时间:2007-3-28 
律师:您好! 我想问一下,我的姑父在北京打工,他在下班路上(大概晚上8点左右)出了车祸,不幸逝世,也找不到肇事司机,此种情况应该算是什么事故?责任在谁?我姑父的老板应不应该负责任?应该谁来向家属赔偿,大概应该赔偿多少?

[管理员]回复:   回复时间:2007-3-29 

      根据您的叙述,您姑夫的亲属可以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此事故经认定为工伤,则您姑夫所在的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并不排除享有继续向肇事司机追偿的权利。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电话咨询:010-58797700,我所会有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林晓波]留言: 咨询时间:2007-3-27 
去年我有一哥们向我借了五万元钱,由于平时交情很好我就没好意思让他打欠条,当时只有其他朋友在场可以证明。最近我有急事急需用钱,向他多次催要,他却迟迟不还,请问律师,如果我去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管理员]回复:   回复时间:2007-3-27 

根据您的叙述,若此事诉至法院,需要满足一定的起诉条件法院才会受理。即除了起诉书外,还应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您确实借款给您的朋友。细节问题请您在方便的时候电话咨询:010-58797700,我们会有专业律师为您作出详细的解答。

   
 
 [苏文]留言: 咨询时间:2007-3-22 
我结婚后由于长期租住房屋,父母为解决我们的居住问题出钱替我买了一套一居室的住房,产权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现在我和我爱人打算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因这套房子出现了矛盾,我爱人觉得这房子应该属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我认为房子既然是我父母出钱买的,当然应该归我个人所有,请问律师,如果真要到法院才能解决这个问题,法官会怎么判?

[管理员]回复:   回复时间:2007-3-23 

     按照您的叙述,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如果您父母在出资为您购置房屋时,没有明确表示该笔出资只是赠与给您的,则该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对您夫妻双方的赠与,故该套住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您离婚时予以分割。但是每个表面上相似的案件都因案情细节的区分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如果您在处理相关事项中需要律师的进一步帮助,请在工作时间电话咨询我所,010-58797700,我们会有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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